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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今天申訴,隔天中午不到違規地主就帶議員去關說且地主一家家詢問投訴者是誰,地主消息靈通到,鄰里居民深感恐懼,請幫我們把電話申訴,苗栗縣政府電話:1999(限苗栗縣內撥打), 037-322150(外縣市) 

  

放上我們鄰里在2013年11月06日 向縣府做的書面陳情 之前只用電話陳請但石沉大海 肉包子打狗 有去無回。但最後縣府的回應還是那麼令人失望在告知其負責承辦人員,態度惡劣與不懂法規,但縣長信箱依然要我與該位承辦人詢問,完全沒有用心去看投訴信只是一昧制式性應付了事,要我有相關疑問去詢問完全不懂法規的承辦人員。鄰里居民只是要政府依法將超越建築線施作的圍牆拆除,並在圍牆再次施作時苗栗縣政府能付出監督之職,不在讓圍牆超越建築線施作,對於房屋建築物的違法加蓋,因不影響我們鄰里人生安全,由縣府決定是否拆除或就地合法。

本人在102年9月4號 中午左右 向苗栗市公所舉報勝利路地號2380[勝利路175巷旁]建築施作超越建築線,當天下午承辦人傅先生,已到現場拍照,並於隔日將公文發於苗栗縣政府始使用管理科[我於102年9月26日再次詢問苗栗市公所傅先生其發文日期],當日舉報時,傅先生清楚告知如後續有疑問可以詢問使用管理科劉先生,他是負責承辦業務。

但102年9月25日,中午左右,本人向劉先生詢問時,應該當天也有其他人人舉報相同地點違建,但說明不清造成劉先生尋找違建地點時耽誤他寶貴的時間,在接聽本人電話時期情緒激動接近歇斯底里不停咆嘯說我將地號說成建號浪費他的時間,但因我有要事要詢問只能默默聽他情緒抒發。

等待劉先生情緒恢復平穩,詢問他有無收到苗栗市公所公文有關勝利路地號2380違建有無收到,劉先生非常確定說他沒收到苗栗市公所所寄發公文,但這與事實不符[所以本人語畢後馬上與苗栗市工作傅先生確認公文寄發日,因25日傅先生外出拍違建,所以26日再次詢問,並得到確定日期]。請劉先生當天說了許多與法規不符的事物,第一他說本人舉報違建是很無聊的事,那是他的土地要他怎要蓋都不算違建,第二他說就算他超越建築線施作沒有蓋到別人的土地都不算違建。第三他說他手上從民國90幾年建現在都還沒拆除就算本人報了也不一定會拆除,說沒有經費,但在建築法明確規定拆除費用應由違建者自行負擔,其法規以附在後。

雖然劉先生說了許多愚民的話,我還是問他若因違章建築在175巷發生意外事件火災,影響救災,該建築有無法律問題,劉先生的回答舉了一堆莫名其妙的比喻,其內容只是告訴我死是你家的人,就算你家火災全家死光也是你家的事,誰叫你家在要在巷弄,所以就算你家人因為違建造成人員死亡也是你家的事

但最後說要給對方一個月的時間補照,但是過一個月,本人並沒有看縣府的作為,只看到他建築物的二次施作家蓋了兩層[圖片中紅磚的兩層建築物就是他申請到建築執照後座的建築物違建]

請問縣府 是要違建蓋到金碧輝煌還是那邊有意外事件發生人員傷亡,才願意處理。

縣府人員對於法規的不了解,因當下想到承辦人情緒起伏激動,可能有中風危險,所以不敢告知相關法規,但是過一個月,應該可以告知縣府人員

在尋找相關法規時,有看到許多統計,說明台灣得違章建築有99%以上二次施作更是不勝枚舉,但違章建築超越建築線影響道路基地幾乎沒有,影響道路基地就是影響道路寬路,影響道路寬路就是影響救災時間。

現在被投訴者都會找民代、議員、委員去關說,但在不影響公共安全大家都可睜隻眼閉隻眼,可影響到公共安全,難道也要也這樣嗎。

2013-11-03_13-33-49_518813_org-8 


 

建築法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第25條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

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

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之建

築物,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內勘查。

 

第58條(停工修改拆除)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一、妨礙都市計畫者。 
 二、妨礙區域計畫者。 
 三、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妨礙公共交通者。 
 五、妨礙公共衛生者。 
 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七、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第86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
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
    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二、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
    補辦手續;其有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
    改或強制拆除之。
三、擅自拆除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第96條之1(強制拆除不予補償)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 
 前項建築物內存放之物品,主管機關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自行遷移,逾期不遷移者,視同廢棄物處理。


 

 

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其建築線之指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巷道為單向出口長度在四十公尺以下,雙向出口在八十分尺以下,寬度不足四公尺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四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巷道長度超過上開規定者,兩旁亦應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六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但面臨工業區內現有巷道之基地,應以合計達八公尺寬度之邊界作為建築線。

二、地形特殊不能通行車輛者,前款巷道之寬度得分別減為三公尺及四公尺。

三、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側面或背面臨接現有巷道者,於申請指定建築線時,應一併指定該巷道之邊界線,其因而退讓之土地,得以空地計算。

四、現有巷道之寬度大於四公尺或六公尺者,仍應保持原有之寬度。

五、建築基地與都市計畫道路間夾有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得以現有巷道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

依前項第一款退讓土地,不得以空地計算。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單向出口係指巷道僅一端拉通計畫道路者。都市計畫區內巷道之長度應自與計畫道路連接之出口起算。


 

 

250.建築線 Building line

  建築線有二種不同之解說:一是指建築物外牆面在地面上所圍成之線;一是指建築基地與道路之境界線重合部份。我國之建築法令所稱之建築線係以後者之解說為準。
建築線為建築基地上能否合法建築及建築配置之基準。我國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布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必要時,(且)得在
已經公布道路之境界以外另定建築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發布細部計劃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但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建築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建築物不得突出於建築線之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條規定:「為景觀上或交通上需要,……政府得依法指定(建築物)牆面線令其(自建築線起)退縮建築。
可見建築線的意義有二:1
.建築線是建築 改良物使用建築用地的境界線,建築改良物之任何部份不得超越建築線;2.未經指定建築線 的土地不能取得建築執照。由以上法令條文,可見建築線具有決定基地能否建築,及用以控制建築物配置之作用。

出處內政部營建署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97&Itemid=190

 未命名2

縣府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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